(一)原告若想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诉讼中得到离婚判决,应尽力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相关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赌博吸毒的处罚记录等。
(二)若第一次起诉无法证明感情破裂而未判离,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届时准备更充足证据材料,证明感情无法挽回。
(三)诉讼过程中积极尝试调解,共同商讨出双方都能接受的离婚方案,避免长时间的诉讼消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