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一方身体差影响抚养能力和经济状况,可向法院提供收入受影响的相关证明,如医院诊断证明、收入减少的财务证明等,以争取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
(二)若身体差一方仍有一定支付能力,可与对方协商按较低比例支付抚养费。
(三)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可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在一定时期内不支付或象征性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子女权益并兼顾支付方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