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时注意收集证据,若发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要留存其病历、诊断证明等;若对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通过拍照、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保留证据。
(二)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若子女愿随自己生活,可让子女表达真实想法并留存相关证据,如书面表达、录音等。
(三)确保自己有抚养能力,提供稳定的收入证明、居住环境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