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鉴定: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尽快进行三期鉴定,以便准确反映因损伤造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情况。
(二)特殊情况处理:若因损伤恢复缓慢、有后续新治疗等特殊情况需两年后鉴定,可尝试申请,但要做好鉴定机构不受理或无法得出有效结论的准备。
(三)咨询专业机构:在申请鉴定前,先咨询专业鉴定机构,了解两年后做鉴定的具体可行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规定体现了准确确定误工等期限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性,也侧面反映了及时进行三期鉴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