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且以离婚为条件,给付方想让女方退还聘礼,可向法院起诉,通常能得到支持。
(二)若不存在上述情形,聘礼一般属于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不用退还。
(三)在实际情况中,即使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也可考虑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过错情况等因素,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返还请求及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