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有出庭作证义务,不能随意不出庭,单位负责人应支持证人作证。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法院可训诫,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可处十日以下拘留。
(三)有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经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证人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