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给付方想请求返还彩礼,需收集能证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身生活困难的证据,比如经济状况证明、双方分居证明等。
(二)若收受方不想返还或减少返还数额,应收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证据,如购物发票、消费记录等。
(三)双方都要准备好关于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方面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