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时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避免事后一方不承认,以此明确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二)债权人保留好款项流向、借款用途等证据,在只有一方签字的情况下,若要对方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些证据可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当被诉为共同被告时,未签字一方要收集能证明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证据,争取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