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限制:不能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身份或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
(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没通知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三)从权利转让: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般随之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四)债务人抗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新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