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保证人时,若债务人不还钱,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债权人先找债务人追债,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无法履行,保证人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二)作为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明确拒绝,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作为无利害关系中间人,不承担债务或保证责任,仅负责沟通、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