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要和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若有未了结事务,等事务了结后再结算。
(二)退还办法可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能退还货币,也能退还实物。
(三)若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扣减赔偿数额。
(四)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此条虽未直接针对退伙,但体现了合伙事务处理遵循约定、协商等原则,与退伙结算、责任承担等规定精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