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当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时,若双方协商好把部分或全部股份转给非股东方,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按同等价格买股份,就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按同等价格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公司股东。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直接分割股份。分割时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