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要保持自身人格独立,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否则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不随意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防止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为个人债务担责。
(三)公司在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时需谨慎评估风险,因为一旦提供担保就要依约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