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二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协商让一方取得全部股权并补偿另一方;也能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都成为公司股东。
(二)一方婚前设立公司,婚后共同经营使公司增值,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获得股权一方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三)公司有其他股东,分割股权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又不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四)分割财产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