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债权人追讨离婚后一方债务,另一方首先要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未用于共同生活且自己不知情、未追认,可向债权人说明此为个人债务,拒绝执行自己财产。
(二)若债权人认为是共同债务,要求执行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三)若对债务性质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定债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