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会从主体资格、事实证据、管辖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若债权人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若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且该裁定不得上诉。
(三)发出的支付令要记明必要事项,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有异议需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法院审查后作出处理。
(四)若债务人在规定期间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