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规定时间。一般事故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二)联系负责交警。询问未发放原因,确认是否有检验、鉴定未完成等合理延迟情况。
(三)反映上级部门。若交警无正当理由拖延,向交警大队或公安局督察部门反映,督促尽快出具认定书。
(四)保留沟通记录。保留与交警沟通的记录,用于后续维权。
(五)追究相关责任。若因认定书未及时发放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通过合法途径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