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付首付、按揭贷款且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
1.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2.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通常判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
3.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二)婚后购买的房屋:
1.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夫妻共同财产,未还清贷款是共同债务。
2.离婚时先协商房屋归属和剩余贷款承担。
3.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取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