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会计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达7万,已构成“数额较大”,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二)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因数额超3万,已达追究刑事责任标准,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争取认定自首情节。
(三)无论何种情况,会计都应尽快退还挪用的公款,积极弥补单位损失,这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