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对方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以便在财产分配和索赔时使用。
(二)双方可先就财产分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若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要及时固定证据,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请求法院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