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车辆有交强险,联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让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存在抢救费用超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三)上述途径无法解决时,可与肇事者沟通,让其先行垫付,虽法律未强制,但可尝试协商。
(四)伤者可自行垫付费用,治疗结束后,与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五)伤者经济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