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不想离婚了,一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到婚姻登记机关后,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同时将相关材料存档,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会继续维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