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辆已投保时,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先由交强险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付。
(二)事故责任方未投保或赔偿超保险限额,要求责任方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赔偿。
(三)双方都有责任,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定损钱款。
(四)其他财产损害情形,向造成损害的侵权人索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