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外债,即便一方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财产不足,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夫妻在处理这类债务时,应积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二)若外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由举债方单独承担清偿责任。不知情的一方要留存好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