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个人破产时,要配合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名下房产等财产的接管和调查工作。
(二)若名下房产是生活必需居住房屋,可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通常不会对其拍卖、变卖或抵债。
(三)若房产不属于生活必需住房,应配合管理人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
(四)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房产处置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