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近离婚时,对于期房可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二)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后,有争议的可再次向法院起诉。
(三)若期房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还没还完的贷款算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