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条上名字不符要打官司,应先收集能证明借条载明人与实际欠款人是同一人的辅助证据,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此证实借款关系和当事人身份。
(二)若存在曾用名或小名情况,可准备户籍证明等资料来印证。
(三)当对方认可借款事实和身份时,等待法院正常审理;若对方否认,要确保自己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加胜诉几率。
(四)需积极收集各类证据,以此证明借条名字与实际债务人一致以及借款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