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犯挪用资金罪且未退还资金的人员,应尽快退还全部或部分挪用资金,这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获得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三)如果存在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应当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以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