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没有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等特殊情形,非法采矿价值7万未达到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标准,通常不构成“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可能会面临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若存在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非法采矿价值7万已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