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及时行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要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执行机关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二)当事人积极维权: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解除该措施。
(三)司法机关分类处理:若司法机关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撤销案件;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恢复正常生活:解除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恢复正常生活,不再受该强制措施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