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要牢记提存起始时间,可通过记录、设置提醒等方式,确保在五年期限内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二)若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应及时履行,避免因未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取回提存物。
(三)债权人不要随意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以免丧失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