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情况下,确定抚养权案件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如果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要是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