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通常应予以返还。“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二)双方已共同生活,法院会综合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过错程度、彩礼数额等因素酌定返还数额。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未生育子女,酌定返还比例可能较高;生活时间长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可能不返还或少量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