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交通事故不认责车辆被扣,要明确费用承担情况:扣车发生的费用通常由作出扣留决定的交管部门承担;若因通知领取但当事人逾期未领产生的停车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若车辆被扣期间有经营性损失,责任明确后按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方:对方全责则对方承担经营性损失;双方都有责任就按比例分担。此外,主张该损失要提供营运合同、收入流水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