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随意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等有害物质。
(二)对于危险废物的排放、倾倒和处置要按照严格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确保不超过三吨的法定界限。
(三)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污染物时,要把控排放量,使其不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
(四)避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进行相关污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