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咨询的刑事案件立案又撤案的处理问题,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被害人维权途径
?向公安申请复议复核?: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撤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撤案决定书等材料,申请立案监督或侦查活动监督,检察院核查后若认为撤案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提起刑事自诉?: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责,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提供新证据重新立案?:若后续发现新的关键犯罪证据,可提交给公安机关,要求重新启动侦查程序。
二、犯罪嫌疑人维权途径
若撤案前存在错误羁押、财产违规查封扣押等情况,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主张人身自由、财产损失等相关赔偿。
若认为撤案决定仍损害自身名誉等合法权益,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诉,要求重新审查纠正不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