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继续严格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报告。同时保持电话畅通,配合司法机关传讯并及时到案。
(二)司法机关依据案件进展开展工作,若有新证据且符合逮捕条件会变更措施,证据不足则继续侦查或撤案。
(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面临具结悔过等处理,严重的会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