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假释者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审理新罪的法院在判决新罪时,撤销假释,把前罪未执行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后收监。
(二)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审判漏罪的法院在判决漏罪时,撤销假释,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后收监。
(三)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但未构成新罪,执行机关向法院提撤销假释建议书,法院一个月内裁定,裁定撤销的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