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卖过户财产,双方无特别约定时,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保留相关交易记录等材料,以备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若用一方婚前财产购买并仅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要留存好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财产为个人财产。
(三)双方若有财产归属书面约定,要确保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形式规范,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