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赠与时有明确约定,且满足可撤销赠与条件,可依约定撤销赠与并要回财产。
(二)若未约定,赠与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擅自赠与构成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回自己应有的份额。
(三)若受赠方为善意取得,且财产已完成交付或法定变更手续,可能无法要回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