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另一方需担责,日常中要留意债务情况并了解用途。
(二)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若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另一方担责;反之则无需担责,另一方要注意收集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等证据。
(三)若涉及诉讼,要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证据,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判定债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