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合同交易里,违约金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当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的时候,当事人是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的。
通常来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了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以被看作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把这个百分之三十当作一个参考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百分之三十并非是绝对的上限。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衡量是否要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合同的履行情况,要是一方已经大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只是出现了一些小失误,那在调整违约金时就会有所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很关键,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违约,和故意违约的情况肯定不同;预期利益也是重要因素,要是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对方的预期收益,违约金的调整也会受影响。
在实际的司法案例中,如果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合理、不公平,哪怕违约金还没达到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能会适当调整。相反,要是违约金只是稍微超过了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但有合理的理由,比如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潜在的、难以估量的损失,那也不一定会进行调整。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最好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如果遇到违约金过高的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