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条件,在判决时会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判决书和监外执行文书通常不会一起给。判决书主要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以及如何量刑等实体问题作出判定。而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会制作专门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7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与判决书的送达对象和时间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