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举证方面
债权人若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况能视为共同意思表示;若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举证方面
夫妻一方若主张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要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