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家属可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受害者家属可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三)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能证明无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家属可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赔,其赔偿后若有其他责任人,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因第三人原因导致高空坠物,工人家属可直接向第三人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