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判离情形,起诉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婚姻登记证明、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等,在法庭上积极出示,争取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二)若不符合法定判离情形且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起诉方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时要更全面地准备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主张离婚一方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分居协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