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对方拖延不签收仲裁裁决书时,不影响裁决书生效。送达参照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执行,对方拒绝接收,送达人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留在其住所即完成留置送达。
(二)若无法留置送达,可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规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三)裁决书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