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时,要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让双方签字或盖章,保障和解内容有书面凭证。
(二)已达成和解的被执行人,需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自身义务。
(三)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等待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四)若达成和解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于未达成和解的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会持续,法院会依法对其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财产等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