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办案机关直接沟通,询问案件进展和未处理原因,并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二)若和办案机关沟通没有结果,向该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并申诉,促使依法处理并解除取保候审。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凭借其法律监督职责,让办案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时可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解除后,持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