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可收集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证据,如消费记录、发票等,或有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相关文件,要求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二)当债务看似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若债权人认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企业经营资料、资金流向证明等,来证明配偶需承担责任;而配偶若不想承担责任,需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无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